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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未愈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00-10-11 来源:生活时报 通讯员 石宝贵 我有话说

【问题】张某咨询称:其子1986年底从部队复员到铁路局某机务段工作。1990年患精神分裂症,1992年初治愈。今年1月14日,又因旧病复发住院治疗,至今尚未痊愈。单位领导同志通知患者的父亲:如果患者病假超过24个月,单位将与患者解除劳动合同。他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关于“治疗期”有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答】我国《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本案而言,张先生的儿子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护人张先生。用人单位与其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医疗期”,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该规定第4条还规定: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张先生的儿子理应获得18个月的医疗期。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在该《规定》第8条还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张先生的儿子如果在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张先生可以依据(劳动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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